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定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定边县人民政府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有关单位为本县特种设备事故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参与相关救援抢险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三)桥式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四)锅炉爆炸事故;
(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露、爆炸事故;
(六)压力管道泄露、爆炸事故。
特大适度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以及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六条 本县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刘建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占能 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
张 军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成 员 :王道虎 县财政局局长
王治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邵胜利 县工商局局长
王文邦 县工业商贸局局长
李世明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付永线 县消防大队队长
张少雄 县医院院长
贺安武 延长油田定边采油厂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由李世民兼任。
第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县政府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集县内各类资源,请求市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济;
(三)决定启动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协调指挥;
(四)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指挥和检查各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五)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六)针对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八)指导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预案;
(九)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十)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十一)承办市局、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救援
第八条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第九条 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数量、安装位置的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条 大型游乐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GB8408——2000及《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16767——1997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本单位的游乐设施安全运营保障体系,并结合各游乐设施的年度检验,进行疏导乘客的应急救援演习。
第十一条 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定期保养。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应对其保养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二)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三)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状况、所保养电梯的技术特点制定本单位的抢险方案。
第十二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商场、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使用的及其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抢险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立即拨打110报告,同时向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抢险救援工作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当指挥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分工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储罐、气瓶、槽罐车的泄露、溶解乙炔气的泄露、氧气储罐的泄露、爆炸抢险救援由县昌明贮气站、赛诺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并协调县相关部门组织抢险。
(二)天然气储气井的泄露、车载气瓶泄露、爆炸抢险救援由县众源天然气站负责,并协调县相关部门组织抢险。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协调县相关单位组织抢险。
(四)锅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发生的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协调县相关部门组织抢险。
(五)电梯发生事故,电梯使用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电梯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第一时间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组织抢险救援,并协调县相关部门组织抢险。
第二十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章 应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直各有关部门以及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定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并适时进行评审和更新。
(二)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施、设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量运行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场(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等生产作业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三)本预案由定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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