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中...


发布时间:2010-8-30 16:42:00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韩彦慧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定各单位:

《定边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年八月九日

 

定边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榆林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依法归档的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错案与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整洁完好。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评查组人员应由县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采取行政执法机关自查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检查或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查主要有选送案卷评查和随机抽取案卷评查两种方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主要评查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可评查全部案卷,也可选择不同执法类别进行专项评查。  

    第九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评查的,由被评查单位提供或者报送规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采取选送案卷评查的,由被评查单位提供或者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应当对随机抽调或选送的案卷予以登记,专人负责保管;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依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应制作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

(五)对问题较大的行政执法案卷,由评查组集体讨论决定评查等级,提出评查意见或建议;

(六)案情复杂,需要听取被评查单位意见的,应当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听取意见的方式,听取被评查单位的意见;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应当将行政执法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

(三)行政执法行为程序符合法定步骤和法定时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裁量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规定。

    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由县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设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案卷优秀率较高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案卷不合格率较高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被评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四)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其他义务的。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关及其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评查不公正、显失公平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分数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案卷评查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10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进行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榆林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新闻:
定边镇 贺圈镇新安边镇 张崾先镇 冯地坑乡 杨井镇 学庄乡 油房庄乡 纪畔乡 姬塬镇 石洞沟乡 郝滩乡 堆子梁镇 白湾子镇 红柳沟镇 砖井镇 盐场堡镇 白泥井镇 安边镇 樊学镇
版权所有:中共定边县委 定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编号:陕ICP备08101600号
主办单位: 中共定边县委宣传部 运行支持:中共定边县委宣传部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 :0912-4215066 传真 :0912-4215060 投稿QQ:1489447430